第三百零二章 八幡制铁所-《清末》
第(2/3)页
与此同时,日本农商务相大隈重信认为:“现时制铁之业,犹未甚兴盛,政府颇为忧劳,故农商务省将兴一制铁所,为民人先倡,则后来又复见制铁局兴于四方无疑也。”
基于此,汉阳铁厂和八幡制铁所都依靠两国政府的大力扶植才得以创建和发展。
至1896年,清政府在汉阳铁厂实际投入五百八十多万两白银,其后虽因政府财力不济中止拨款,但清政府的扶植依然持续。
在税收方面,汉阳铁厂改为官督商办以后,清廷虽有征收营业税、产品税的动议,但最终均予以免征。
如1896年春,总理衙门奏准,凡机器制造货物,不论华商洋商,统计每值百两征银十两,对此张之洞奏请汉阳铁厂所出钢铁请免税厘十年,随后户部议准。援照广西丝绸、烟台果酒暂免税厘三年之案,从优加免税厘五年,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
另在矿产资源专利、产品优先采购、资金挪用、官欠入股方面,清政府也为汉阳铁厂提供了诸多便利。客观上讲,没有清政府的支持,汉阳铁厂在清末不可能迎来一段发展高.潮期。
同样,八幡制铁所也受惠于日本政府的扶植,在其经营发展过程中。政府高层密切关注,给予多方面协助。
比如在1898年,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访华,赴武汉会晤张之洞,亲自为制铁所购买大冶铁矿牵线搭桥,期间汉阳铁厂首次与日本签订出售煤、铁的合约。
八年之后,汉阳铁厂总理盛宣怀与日本八幡制铁所长官和田维四郎在上海签订通易煤铁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煤铁售价由双方议定,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浮动的影响。这事实上剥夺了汉阳铁厂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定价的权利,但盛宣怀并未察觉合同中的圈套。
自此以后,即便随着欧美工业化的不断加快,煤铁价格大幅上涨,汉阳铁厂也未能利用价格浮动加快还清贷款脱离日本债权者的束缚,而日本制铁所的钢铁生产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汉阳铁厂所提供的优质矿石和廉价生铁起了决定性作用。
其实早在合约签订之前,日本首相兼外相桂太郎即开始谋划夺取汉冶萍的控制权,他训示属下针对汉阳铁厂加强公关,以便使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的采掘权全归日本。当时桂太郎认为可以利用汉阳铁厂资金不足的困境,先以技术合作和贷款引诱汉阳铁厂上钩,要求对方答应日本技师插手上述两矿之经营以及汉阳铁路局和兵工局之经营,逐步使其管理权须归于日本。确实扶植日本在汉口方面的权利,并对中国将来之形势有所准备。
虽然两国政府均给予两家企业种种扶植政策,但受制于各自的管理水平和政治局势,政策执行的方式和效果却存有较大差异。
大体上说,清朝中央政府缺乏发展钢铁工业的智识经验和管理能力,不能积极主动制定政策和创造条件。推动企业发展,多数情况下,是在张之洞、盛宣怀等主事人员的请求下,被动地同意某种做法。
尤其是在汉阳铁厂改为官督商办后,盛宣怀大权独揽,中央较从前更少主动关心公司事务,以至于在公司在签订大笔日债后,中央政府竟毫不知情,而社会各界对汉阳铁厂经营内幕亦讳莫如深。
相比之下,日本政府视创建八幡制铁所为国之要政,积极筹划,科学论证,其态度之严谨与清政府有霄壤之别。
第(2/3)页